香港薪俸稅與兩地雙重徵稅安排

香港奉行屬地徵稅原則,只有源自香港的入息才須課稅。然而,隨着粵港澳大灣區融合,愈來愈多港人北上工作、遙距服務內地僱主,或在港深兩地往返通勤——同一筆薪酬,隨時可能同時落入香港薪俸稅與內地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本文以 2025/26 及 2026/27 課稅年度為基準,先拆解薪俸稅的計算方法與最新稅率、免稅額,再詳細講解香港與內地簽訂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安排》),說明 183 日測試、稅收抵免與居民身分判定如何運作,讓跨境工作人士避免被雙重徵稅。更多稅務指南,可瀏覽 GCT Guide 首頁。

一、甚麼是香港薪俸稅?屬地原則與課稅範圍

薪俸稅是香港三項直接稅之一。根據《稅務條例》第 8 條,凡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判斷的關鍵是「入息來源地」,而非納稅人的國籍或居住地:即使並非香港居民,只要入息源自香港,同樣要交稅;相反,香港居民在外地工作、而入息並非源自香港,一般毋須繳付薪俸稅。

在實務上,僱主須按時向稅務局提交 IR56 系列的僱主報稅表,僱員則須填報 BIR60 個別人士報稅表。稅務局一般於每年 5 月左右向納稅人發出報稅表,納稅人須在限期內申報,否則可能被罰款,甚至被估稅。

二、薪俸稅點樣計?累進稅率與標準稅率

薪俸稅的稅款按以下步驟計算:先以「入息總額」減去「扣除總額」(例如強積金供款、個人進修開支、認可慈善捐款等),得出「入息淨額」;再減去「免稅額」(如基本免稅額、子女免稅額),得出「應課稅入息實額」。

然後,稅務局會同時用兩種方法計稅,最終應繳稅款以兩者中較低者為準:第一種是按累進稅率,就「應課稅入息實額」計算;第二種是按標準稅率,就「入息淨額」(免稅額前)計算。由 2024/25 課稅年度起,標準稅率實施兩級制:入息淨額首 500 萬元繼續按 15% 徵稅,超出部分按 16% 徵稅。高收入人士通常受標準稅率「封頂」保護,中低收入人士則以累進稅率計算較為有利。

三、2025/26 及 2026/27:稅率、免稅額與寬減一覽

薪俸稅的累進稅階多年來維持不變(每級 5 萬元),2025/26 及 2026/27 課稅年度均繼續適用,詳見下表:

薪俸稅累進稅率(2025/26 及 2026/27 課稅年度)
應課稅入息實額稅率
首 50,000 元2%
其次 50,000 元6%
其次 50,000 元10%
其次 50,000 元14%
餘額17%
標準稅率:入息淨額首 5,000,000 元15%
標準稅率:入息淨額餘額(兩級制,2024/25 起)16%

至於免稅額,2026/27 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由 2026/27 課稅年度起上調多項免稅額(法例已於 2026 年 5 月 13 日獲立法會通過),主要項目比較如下:

主要免稅額比較(2025/26 與 2026/27 課稅年度)
免稅額項目2025/262026/27 起
基本免稅額132,000 元145,000 元
已婚人士免稅額264,000 元290,000 元
子女免稅額(每名)130,000 元140,000 元
單親免稅額132,000 元145,000 元
供養父母/祖父母(60 歲或以上,每名)50,000 元55,000 元

此外,2026/27 年度財政預算案寬減 2025/26 課稅年度 100% 的薪俸稅、利得稅及個人入息課稅最後評稅稅款,每宗個案上限 3,000 元;初生子女可享的雙倍子女免稅額亦由一年延長至出生後首兩年(按 2026/27 年度每名 140,000 元計,首兩年合共最高 280,000 元)。

四、《安排》是甚麼?香港與內地的全面性雙重徵稅安排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於 2006 年 8 月 21 日簽署,並於 2006 年 12 月 8 日生效:香港方面適用於 2007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年度取得的所得,內地方面則適用於 2007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它的作用包括:劃分兩地對各類所得的徵稅權、提供消除雙重徵稅的機制(如稅收抵免)、防止偷漏稅,以及促進稅務情報交換。

《安排》其後多次增補議定書。第五議定書於 2019 年 7 月簽署、2019 年 12 月 6 日生效,在香港適用於 2020/21 或以後課稅年度取得的收入;它加入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為兩地到對方工作的合資格教師及研究人員提供稅務寬免,並加入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措施,以符合最新的國際稅務標準(BEPS 最低標準)。

五、受僱所得條款:183 日測試點樣運作?

根據《安排》第十四條,香港居民在內地受僱工作取得的報酬,若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相關報酬只須在香港課稅,內地毋須徵稅:

  1. 他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結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內地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 183 天;
  2. 該項報酬由並非內地居民的僱主支付,或代表該僱主支付;
  3. 該項報酬並非由僱主設在內地的常設機構所負擔。

只要其中一個條件不符合,內地便有權就該筆報酬徵稅;若該筆報酬同時須在香港課稅,在內地已繳納的稅款可按《安排》獲得稅收抵免。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十二個月」可以跨年度、可以移動計算,例如香港 2025/26 課稅年度適用的時段,最早可由 2024 年 4 月 2 日開始。此外,《安排》採用「身處當地天數」計算停留日數(入境或出境當天均算一天),與內地自 2019 年起在個人所得稅採用的「居住天數」(當天滿 24 小時才算一天)不同;納稅人可自行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計法。即使不符合《安排》的免稅條件,香港一般亦會遵循「孰優原則」,例如內地居民到訪香港不超過 60 天,仍可按《稅務條例》獲豁免薪俸稅。

六、消除雙重徵稅:稅收抵免與居民身分判定

當同一筆入息在兩地均有徵稅權時,《安排》透過稅收抵免避免實際雙重徵稅:香港居民就內地已繳納的稅款,可獲香港稅務局給予抵免,上限為該筆入息在香港應繳的稅款;內地居民就香港已繳納的稅款,同樣可在內地獲抵免。

能否享受《安排》待遇,關鍵在於居民身分。按《安排》第四條,香港個人居民是指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180 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為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 300 天的個人。若某人同時被視為香港及內地居民,則按「加比規則」依次判定: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個人及經濟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最後由雙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另外,按內地財政部、稅務總局 2019 年第 34 號公告,無住所的個人若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內地累計居住不滿 183 天,或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可獲免徵內地個人所得稅(即「六年規則」)。

七、跨境工作實務:董事酬金、日數計法與申報貼士

跨境工作人士要注意幾個實務重點。第一,董事酬金有特別安排:按《安排》第十五條,一方居民作為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而收取的董事費,可在公司所在的一方徵稅,毋須考慮停留日數或職務執行地點;因此香港居民擔任內地公司董事收取的董事費,一般須全數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停留日數的計算:入境及出境當日均算一天;兩地稅務機關並有共識,同日往返兩地且兩地均有提供服務者,按半天計算。第三,應妥善保存出入境紀錄、行程表、僱傭合約及兩地稅單,以便申報及申請抵免。第四,香港居民欲在內地享受《安排》待遇,須向內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香港稅務局發出的居民身分證明書。由於跨境稅務情況複雜,不肯定自身稅務責任的人士,宜及早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或稅務局。

八、常見問題(FAQ)

問:我在內地工作超過 183 日,是否一定要兩地交稅?

不一定。即使停留超過 183 日,仍要視乎僱主是否內地居民、報酬有否由內地常設機構負擔等條件。若不符合《安排》的免稅條件,內地有徵稅權,但香港會就內地已繳稅款給予抵免,避免實際雙重徵稅。

問:183 日怎樣計算?出入境當日計不算?

按《安排》,入境或出境的當天均算一天(「身處當地天數」),與內地個人所得稅自 2019 年起採用的「居住天數」(當天滿 24 小時)計法不同,納稅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法。

問:在內地已繳個人所得稅,香港是否仍要交薪俸稅?

若該筆入息同時屬於香港薪俸稅的課稅範圍,仍須申報,但可就內地已繳稅款申請稅收抵免,上限為香港應繳稅款,因此不會構成實際雙重徵稅。

問:我同時被視為香港及內地稅收居民,應如何處理?

按《安排》第四條的「加比規則」依次判定單一居民身分:永久性住所、個人及經濟利益中心、習慣性居所,最後由兩地主管當局協商,之後便可按該身分享受《安排》待遇。

問:董事酬金與一般受僱收入的處理有何不同?

董事費按《安排》第十五條由公司所在居民地一方徵稅,不受 183 日規則限制;例如香港居民擔任內地公司董事的酬金,一般須全數在內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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